据该公司负责人朱先生介绍,去年12月上旬,该公司找江苏宜兴一陶瓷公司交了5000元订金,订做了100套价值2万元的紫砂杯。去年12月27日,陶瓷公司通知朱先生,其订做的紫砂杯已托运到汉,请其到武汉市汉正街物流有限公司领取。当日,他与物流公司联系后,约好次日去取货。次日中午,朱先生派人去领货时,发现货物已于27日晚6时许被他人领走了。
昨日下午,物流公司一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“送货单”和“代收款收货情况登记表”,单据显示,货已被李某和苏某领走,物流公司还留下了李某的身份证号。
物流公司负责人易女士解释说,当日,朱先生打来电话不到一小时,苏某和李某便来了。她当即与发货方――江苏宜兴某陶瓷公司负责人勇某电话核实,勇某没有问这两名男子的姓名便同意发货。李某便按公司要求出示了身份证,领走了货物。
朱先生说,这批订制的杯子上刻有其公司的名称,是准备用来送礼的,希望冒领者归还。
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宏认为,物流公司将货物发给他人;发货方没有核实清楚领货人的身份。因此,物流公司和发货方勇某都应承担责任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