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长洪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,曾给重庆市某建材公司做水泥代理商。2007年以来,蔡经该建材公司供应部副经理陈某介绍,采取按票面金额3.8%至4.8%支付开票费、按票面金额的4.8%至5.5%收取开票费的方式,通过朋友施某(另处)的运输公司,为建材公司虚开“公路、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”22份,票面金额共计900多万元。之后,该建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,将22份发票全部向所在地国税所申报,抵扣其应纳税款,造成国税损失60多万元。蔡长洪从中非法获利约10万元,施某非法获利约10万元。
办案检察官:
以前办理得较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税流失的案件,像这类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案件,则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近年来办理的首例。如今,随着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的“金税工程”开展,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可能逐渐被遏制,但与增值税发票具有同样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,却未纳入“金税工程”进行管理。检察官认为,加大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虽然是一个重要手段,然而从管理入手,加大税收征管力度,严把抵扣关,才是防范此类犯罪发生的根本途径。
检察官为此建议,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,让企业、个人充分认识虚开运输发票的危害及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,这样就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。
法律链接:
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: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,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,是指有为他人虚开、为自己虚开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、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。
